记者昨天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了解到,骆某开了一家批发部,销售冷冻产品,可其明知销售无中文标识、未经检验检疫的“进口冻肉”是违法行为,仍然购进让父母帮着一起对外销售,结果一家三口都被法院判刑。
法院审理查明,骆某在淮南市田东经营了一个肉食批发部,其父亲骆某某、母亲王某在批发部内负责销售,骆某负责进货。2017年2月27日,警方在骆某的批发部冷库内查扣11件无中文标识、未经检验检疫的“进口冻牛肉”。由于骆某和他的父母明知销售无中文标识、未经检验检疫的“进口冻肉”是违法行为,仍将这些牛产品销售给当地的一些酒店、牛肉汤店和大排档等处,警方随后立案侦查。
警方调查发现,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、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显示,从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,我国禁止从印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。早在2015年2月26日,骆某就因销售冷冻进口猪口条,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,被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,并没收了其51箱标签不合格食品冷冻进口口条。此次在骆某批发部查扣的无中文标识、未经检验检疫的“进口冻牛肉”,有三种印度产品是骆某从陶某处购买。
陶某是个体经营户,其在淮南安城铺租了一处二层自建房,设置了三个冷库,在一楼用脚手架搭建了一个棚子制作熟牛肉。2017年3月6日、7日,民警前往陶某的冷库检查,在冷库内查获663件无中文标识、未经检验检疫的“进口冻牛肉”,其中,来自印度的牛肉产品82箱,陶某冷库里的牛肉产品基本上销售给骆某等人。由于陶某所购这些牛肉产品是从外省购买,警方随后将案件线索通过安徽省公安厅移交至当地警方侦办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陶某、骆某、骆某某和王某销售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、销售的未经检验检疫的印度进口牛肉,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,四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,一审判处陶某有期徒刑10个月,并处罚金8万元;判处骆某拘役5个月,并处罚金3万元;判处骆某某、王某拘役4个月,缓刑1年,并处罚金1万元;骆某某、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、销售及相关活动。一审宣判后,陶某以冷冻牛肉被全部扣押、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。